寻衅滋事罪中的“从轻处罚”
来源:吴柳芳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1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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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
被告人小王因与人发生口角纠纷,伙同另外两名被告人小周、小伍携带凶器砍刀及啤酒瓶对被害人小刘进行追砍殴打,致小刘头部、背部多处受伤,后小王等人逃离现场。
案情分析
三名被告因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,情节恶劣、扰乱社会秩序,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。考虑到本案的事实、情节及危害后果,不适用缓刑。其中被告人小伍(本案当事人)虽非犯罪行为的主要发起人,但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,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,只能按其各自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。但小伍犯罪情节较轻,即便不能被认定为从犯而减轻处罚,因其在犯罪行为里所起的作用较小,且在本案律师引导和劝解下,做到悔罪态度良好、积极获取被害人谅解,依然可以争取从轻处罚。
案情结果
小伍因取得被害人谅解获酌情减轻处罚,且因犯罪情节较轻,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罪的危险,宣告缓刑。小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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